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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营口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沈阳市营口企业商会 英文:Shenyang Yingkou 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SYECC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是以营口籍人士在沈阳投资的企业和营口市籍企业为主体,联合省内其他优秀企业和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实行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诚信发展、合作共赢。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崇社会道德风尚。立足沈阳、回报营口。热忱为社会服务,为沈阳和营口两地政府服务;为来沈阳发展创业的营口籍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着眼全国、面向国际,加强区域联合、产业联合,拓展对外经贸交流,为会员发展构建平台、创造机遇;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经营优势,营造和谐共进氛围,真正使本商会成为有公信力、有实力、有价值、有发展,被政府认可、被社会认知的学习型商会、诚信商会、多赢商会、百年商会。 第四条 党建工作 (一)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二)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沈阳市营口企业商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 沈阳市营口企业商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三)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可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人选的意见。 (四)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管理层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六)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等双向互动;听取党组织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重要工作中提出的意见。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工商业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涌泉路8号雷克大厦C座2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会员依法经营,为会员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宣传沈阳、营口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地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经济合作提供服务。 (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诉求意见,积极为会员提供法律、财税、投资等咨询,主动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好、实现好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其他社会团体、企业及各界人士的交流合作,组织会员进行项目考察、工作交流和联谊等活动,积极宣扬会员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打造会员品牌,推动会员发展。 (五)适应会员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等活动,提高会员及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适时开展会员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携手合作、抱团发展。 (六)团结在沈阳市的非会员营口企业和个体商户,积极参与沈营两地建设,为振兴东北做贡献。 (七)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扶危济困,回馈社会。 (八)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符合商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九)发展新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拥护并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强烈意愿; (三)在所属行业或一定区域内有较强实力和代表性的营口籍企业(团体),或有一定影响力的非营口籍企业(团体),并应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递交入会申请表; (二)入会资格审察;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 (五)接纳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及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商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正式告知本商会秘书处。会员逾期一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会员如违反本商会章程,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违法违纪的,由本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不论身份、职务高低,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同等享受以上权利和义务。本商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合法社团组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五)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修改由会员大会通过的相关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通过重大决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和除名; (七)制定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八)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九)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设立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外的其他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涉及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领导商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情况特殊时,授权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三)检查各项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对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提名权; (五)对专职秘书长的任免权; (六)重大经费审批及相关财务报表的审签; (七)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处理重大业务活动。 (八)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执行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二)会长不在时行使会长职权; (三)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 (四)检查督导各项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 (五)组织相关工作考核,并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对本会财务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七)相关经费审批。 第三十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本商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对会长、执行会长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三)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 (四)监督本商会各机构对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五)对违法违纪会员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表决决定。 (六)在会长、执行会长不在时代理会长、执行会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本商会副会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工作,接受会长、执行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委托行使相关职权,全面负责所分管的部门、机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决议;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执行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本商会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人员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商会的日常事务进行监督;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并督促其向会员大会定期公布,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本商会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六)选举监事长。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就有关问题听取本商会领导人员报告; (四)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监事列席本商会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当日形成会议决议。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留存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未经本商会批准或授权,本商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商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商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资助收入;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商会专、兼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2年2月26日经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